南宁条形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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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条形码申请

南宁条形码申请

在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南宁条形码广泛用作商品标志,大大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尤其在推动对外贸易方面,南宁条形码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前考试出现的条形码问题:

1、条形码折皱条码在贴的时候不小心或者在学生答卷的时候不小心折了,这样就要看是怎么折的,折的严重吗,如果是垂直于黑白竖条折皱的话,完全不影响使用条码扫描枪扫描;如果是平行于黑白条只要皱的不是很厉害,就没有问题(不过这样看他们用的扫描枪质量好不好了),如果皱的很厉害的话,假如,看上去黑白条都重合了,条码扫描枪是扫描不上的,不用担心会条码枪会把扫描成别人的信息了,如果条形码下方还有数字的话,扫描不上也可以手工录入。

2、条形码损坏因为考试用的条形码都是打印在普通铜版不干胶标签上的,这种不干胶纸容易撕破,所以条码损坏也是很常见的问题。考试卷上都是使用的一维条码,这种条码只要有横着一组能够完整,对条码扫描枪来说就完全没有问题,条码下方的数字或者名字等只是给人眼看的,对条码扫描枪来说它就是个未知数,只要条形码不缺少任何一个黑的或者白的竖条,就没有问题,如果横着即使去掉十分之九都没有问题,所以说坏掉一个角或者一小块,一般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各位考生和家长也不需要太过于紧张。

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企业实施了ERP/MRP等系统来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应对竞争和变化的能力。然而上层生产计划管理受市场影响越来越大,企业明显感到计划跟不上变化。面对客户对交货期的苛刻要求,面对更多产品的改型,订单的不断调整,企业决策者认识到,计划的制订要依赖于市场和实际的作业执行状态,而不能完全以物料和库存回报来控制生产。同时ERP/MRP软件主要是针对资源计划,这些系统通常能处理昨天以前发生的事情(作历史分析),亦可预计并处理明天将要发生的事件,但对今天正在发生的事件却往往留下了不规范的缺口。

因此,生产的现场管理一直处于黑箱作业的状态,这已无法满足今天复杂多变的竞争需要。因此如何将此黑箱作业透明化,找出任何影响产品品质和成本的问题,提高计划的实时性和灵活性,同时又能改善生产线的运行效率已成为每个企业所关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条形码软件在生产上的应用就应运而生,条码生产管理系统强调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应用条码技术实现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实时数据的自动化快速收集,并对实时事件及时处理。同时又与计划层(ERP/MRP)保持双向通信能力,从计划层接收相应数据并反馈处理结果和生产指令。

生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有效解决制造企业在对生产现场作业管理的难题,使企业更轻松地管理生产数据,实现对生产控制、产品质量追溯、以及后续的库存及销售追踪的有效管理。

【生产管理为什么要引入条码?】1)生产作业现场会产生大量实时的有用数据,这些生产数据将对企业的快速决策起重要作用。2)生产现场的数据主要依靠生产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收集,由于生产现场作业人员身兼生产与收集数据两职,若采用原始的人工收集方式,不仅输入速度慢,而且出错率高。3)生产现场的数据分散在许多不同的工序环节,需要利用条码作为纽带把各个生产环节的信息联接起来,从而跟踪产品从生产开始直到成品下线的全过程。

【如何把条码引入生产管理?】1)使用印有条码符号的制程卡。根据生产订单或生产计划,在每一单件产品或每一批次/订单产品开始生产前用条码打印机列印出制程卡;该制程卡与单件品或某一批产品一一对应,并在生产过程中随着产品在生产线的每个环节进行流通,在每个生产环节,生产现场作业员使用条码阅读器或手持终端扫描制程卡上的条码,以获取前一生产环节的生产数据,并在制程卡上记录本作业环节的相关信息,直至产品成型包装。2)用条码符号表示需要采集的项目,并列印在标签上。例如可以对每一管理对象给以唯一的身份序列号标识,并打印出序列号条码标签粘贴在需要追踪的管理对象上.同时也可以对一些辅助的数据对象(如工序、作业员、生产线、生产班次等)进行条码标识,以进一步实现数据的自动化收集。3)使用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生产管理。对于无法在生产线上布置电脑,且不需要实时收集数据,各个环节的数据之间无关联或关联性不强的应用场合,可以使用手持数据终端先分散采集,后集中批量处理。此时给生产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现场的数据采集。同时在现场也可查询相关信息,在此之前会将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下载手持终端中。4)数据的上传与同步。将现场采集的数据上传到生产管理系统中,自动更新系统中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将系统中更新已后的数据下载到手持终端中,以便在现场进行查询和调用。

【生产管理条码系统方案特点】注重生产现场作业流程的管控,以条码技术的应用为特点。应用先进的条码技术对生产现场作业需要采集的数据进行全面标识,实现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实时数据的自动化快速收集。生产管理过程中,为企业中的每一个数据管理对象赋予一个条码标识:1)在条码识读设备轻扫过条码标识后,即对该条码进行解读,准确识别每一个数据管理对象。2)经识别的数据管理对象详细信息储存并转入到计算机中,准确地完成对该数据的收集工作。3)自动纠错实时报警功能,从根本上杜绝了以往人工输入时,难以避免的错误现象,确保了基层数据统计时第一手数据资料的完全真实和可靠性。与计划层的完美整合,提升ERP/MRP系统的应用价值,在解决原有ERP/MRP系统数据采集与输入的瓶颈问题的基础上,与计划层(ERP/MRP)保持双向通信能力,从计划层接收相应数据并反馈处理结果和生产指令,从而提升ERP/MRP系统的应用价值。量身定制的个性化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配合企业的生产作业流程,在基本应用框架的基础上,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作业流程,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配合企业的作业流程与管理需求。

【效益评估】1)减少人为的错误输入,实现生产数据与管理业务的无缝连接,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每个工作监理人员处理单据的时间减少75%90%。2)不用抽出工作小组成员记录生产数据,所有的工人都能全力投入生产。3)增加生产数据收集的准确性,使生产计划更准确,从而更快地完成订单。4)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为进一步的发挥原有ERP/MRP系统的应用效果打下良好的基础。5)记录工作人员完成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掌握员工的工作效率,增强对员工的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起草,由全国物流信息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结合我国商品条码在储运包装商品中的实际应用情况,规定了储运包装商品的术语和定义、编码、条码表示、条码符号尺寸与等级要求及条码符号放置。本标准适用于储运包装商品的条码标识。本期先为大家介绍储运包装商品相关编码信息。

代码结构

储运包装商品的编码采用13位或14位数字代码结构。13位储运包装商品的代码结构与13位零售商品的代码结构相同。储运包装商品14位代码结构如图。

储运包装商品代码含义

储运包装商品14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包装指示符,用于指示储运包装商品的不同包装级别,取值范围为:1,2,…,8,9。其中:1~8用于定量储运包装商品,9用于变量储运包装商品。第二位到第十三位数字为内部所含零售商品代码前12位,是指包含在储运包装商品内的零售商品代码去掉校验码后的12位数字。最后一位为校验码。

标准组合式储运包装商品代码编制

标准组合式储运包装商品是多个相同零售商品组成标准的组合包装商品。标准组合式储运包装商品的编码可以采用与其所含零售商品的代码不同的13位代码,也可以采用14位的代码(包装指示符为1~8)。

混合组合式储运包装商品代码编制

混合组合式储运包装商品是多个不同零售商品组成标准的组合包装商品,这些不同的零售商品的代码各不相同。混合组合式储运包装商品可采用与其所含各零售商品的代码均不相同的13位代码。

变量储运包装商品代码编制

采用14位的代码(包装指示符为9)。

同时又是零售商品的储运包装商品代码编制

按13位的零售商品代码进行编码。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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